
公告日期:2022-11-29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 凯乐 编号:临 2022-114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量子通信”或“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
●案件涉及金额:涉案金额本金 45,000,000 元及相应违约金、仲裁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协商处理方案,鉴于上述事项正在进展过程中,目前暂无法估计上述事项对公司的最终影响。但若法院后续对凯乐量子通信为上述案件涉及的相关资产采取处置措施,将对控股子公司产生较大影响。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涉及相关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一:2018 年 12 月 6 日,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在流动资金借款剩余额度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借款人民币 3000 万元,借款利率为 3.48%/年,借款
期限自 2018 年 11 月 30 日起至 2019 年 3 月 27 日。被申请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时,
对其未偿还部分除按逾期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12 个月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外,每日按未偿还部分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合同第 4.4.1 条约定,被申请人合同项下的一切债务由湖北大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并向申请人开具以申请人为受益人、金额不低于借款金额担保函。同时,被申请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时,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借款合同》签订当日,湖北大正投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大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出具正保字 201812060201 号担保函,同意对本案被申请
人的债务承担最高额 3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 6 个月。2018 年 12
月 12 日,申请人将借款人民币 3000 万元转账至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建行玉桥支行:42001625108050004440)。后因被申请人资金周转困难,应被申请人的要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先后签订四份《借款展期协议书》,将《借款合同》项下
的借款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5 月 27 日。同时,湖北大正投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
申请人先后出具四份《担保函》,承诺继续对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除借款期限变更外,《借款合同》其他条款未发生变更,继续有效。2021 年 5月 27 日,《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被申请人除偿还最后一期的借款利息 529250 元外,未按期偿还全部借款本金。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发函催告,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但截至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之日,被申请人仍未还清全部借款。
综上,申请人向荆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如下:1、请求裁决被
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人民币 3000 万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自 2021 年 5 月
28 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到期日同期的一年期 LPR 标准向申请人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并按逾期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滞
纳金(两项暂计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止为 5576465.75 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
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仲裁二:2018 年 7 月 18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
电科技有限公司、公安县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在前述流动资金借款剩余额度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
司提供借款人民币 15000000 元,借款利率为 3.48%/年,借款期限自 2018 年 6
月 11 日起至 2019 年 3 月 27 日。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未按期偿还借款时,对其未偿还部分按逾期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12 个月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外,每日按未偿还部分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同时,被申请人公安县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借款合同》项下的一切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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