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1-07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 凯乐 编号:临 2023-003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湖北凯乐
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子光电”)于 2023 年 1 月 6 日收到荆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荆州中院”或“本院”)送达的《决定书》[(2023)
鄂 10 破 1 号之一]、《复函》[(2023)鄂 10 破 1 号之二]以及《决定书》[(2023)
鄂 10 破 1 号之三],荆州中院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联合作为量子光电管理人,准许量子光电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子公司量子光电的重整与公司重整不一样,量子光电进入重整程序,并不代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目前公司重整程序已经终结,公司净资产为负已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
●子公司重整将导致公司所持量子光电权益比例大幅下降,量子光电可能不再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对公司净资产不构成重大影响。若重整失败,量子光电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量子光电重整成功与否,只影响量子光电后续能否持续经营,对公司财务报表均不构成重大影响。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市场
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71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告
知书》,公司 2016 年至 2020 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测算,公司 2017 年至
2020 年的归母净利润均为负,可能触及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上证发〔2018〕98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 4 月修订)》(上证发〔2019〕52 号)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按照《关
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0〕100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上证发〔2022〕1 号,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公司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因公司 2021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期末净
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自 2022 年 5 月 6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归母净资产为-21.12 亿元。公司 2022 年年报将触及财务类
退市指标,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
●公司股票 2023 年 1 月 6 日收盘价为 0.87 元/股,连续 6 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人民币 1 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2.1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2022 年 9 月 9 日,量子光电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荆州中院申请预重整。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1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子公司向法院申请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82)。
2022 年 9 月 16 日,量子光电收到荆州中院《决定书》[(2022)鄂 10 破申
5 号之一],荆州中院决定对量子光电启动预重整。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子公司启动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86)。
2022 年 9 月 19 日,量子光电收到荆州中院《决定书》[(2022)鄂 10 破申
5 号之三],法院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联合作为量
子光电预重整临时管理人。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法院
指定公司子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87)。
2022 年 12 月 29 日,量子光电收到荆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
鄂 10 破申 5 号之六],荆州中院裁定受理量子光电的重整申请。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全资子公司重整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22-137)。
2023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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