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并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的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工
作,促进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不
少于2名,且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规定选举和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责,董事会可以撤换其委员职务。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被免职等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设委员会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的会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