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4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员工的薪酬政策及股权激励计划。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第二条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事务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部门和董事会办公室协调安排,组织专门会议、工作协调与联络,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公司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为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它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办法;
(六)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方案;
(七)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八)组织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资格、授予条件及行权等条件进行审查;
(九)在发生重大事情时,有权提议中止股权激励计划;
(十)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并向股东会说明,予以充分披露。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经股东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事务支撑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方面的有关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考评系统。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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