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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23 16:45:05 股吧网页版
北方股份: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24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1、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3、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4、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5、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6、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六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及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第二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每半年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若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订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内蒙古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若发生因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股权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时,由董事会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对大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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