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4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保证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特制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公司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
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一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会议记录及相关资料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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