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4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并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重大问题的实地考察。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初审意见。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参与董事会相关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并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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