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4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整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的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项,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工作。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
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证券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六条 公司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对公司重大影响的决议事项;
(三)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项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上述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2)交易标的(如股权) 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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