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人员包括: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薪酬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放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建立与绩效考核紧密挂钩、承担风险和责任相匹配的激励机制,绩效增、薪酬增,
绩效降、薪酬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党委会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
前置研究机构,听取、研究讨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及薪酬方案,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公司行政部门负责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薪酬方案的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
(一)董事薪酬
(1)非独立董事薪酬
1.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具体任职岗位、绩效考核结果等在公司领取薪酬,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公司不再另行支付董事津贴。
2.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如未与公司就薪酬或津贴签署任何书面协议,则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如与公司就其薪酬或津贴签署书面协议的,按照协议的约定领取薪酬或津贴。
(2)独立董事薪酬
公司独立董事采用固定津贴制,具体金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
务,按公司相关薪酬规定、实际经营情况、个人履职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考评,并据此作为确定薪酬的依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享受公司各项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主要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履行职责发生的
合理费用由公司按照规定实报实销。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
酬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
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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