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2
证券代码:600265 证券简称:*ST 景谷 公告编号:2026-021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景谷林业”)及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银木业”)、汇银木业原实际控制人崔会军、王兰存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包括本金 14,825 万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判决为一审判决,现仍处于上诉期内,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存在影响将以法院生效判决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11 月,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汇银木业收到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沟
新城支行(以下简称“沧州银行”)发来的《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
将汇银木业原定于 2026 年 3 月到期的合计人民币 14,825 万元贷款于 2025 年 11
月 2 日提前到期。详情可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部分银行贷款提前到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3)。
2026 年 1 月,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碑店法院”)
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沧州银行因汇银木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以汇银木业、崔会军、王兰存、景谷林业为被告向高碑店法院提起诉讼。此外,经公司向汇银木业核实,汇银木业收到高碑店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5)
冀 0684 民 7769 号),高碑店法院裁定冻结公司所持有的汇银木业 51%股权,期
限为一年,冻结期间公司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权。详情可见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7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高碑店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冀 0684 民初7769 号),具体情况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沟新城支行与被告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23 年借字第 03300001 号/03300002 号/03300003 号】,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发放贷款,被告亦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对欠付的借款本息,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唐县九森木业等偿还的利息应予扣除。被告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唐县经济开发区、唐王路西侧抵押的一般厂房及工业用地[不动产权证号:冀(2022)唐县不动产权第 0003919 号]以及坐落于唐县唐王公路路西、纬三路南侧、纬四路北侧工业用地[不动产登记证号:冀(2022)唐县不动产权第 0002115 号]为上述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已成立,原告有权就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所有的机器设备等动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原告有权就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崔会军、王兰存自愿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原告增加及变更的诉讼请求,经查,案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签订主体,借款人是唐县汇银公司,担保方式为被告崔会军、王兰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唐县汇银公司以自有不动产和生产设备提供抵押担保。云南景谷公司不是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关于原、被告协商的过程,该录音的背景是,原告拟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与被告协商增加担保方案,但最终协商未果。对代付函表达的仅是代汇银公司支付案涉借款本金还款 835 万元,无担保之意,仅是一般性的受托代付,代付范围仅限该835 万元且已经代付完毕,不能认定该代付行为系对全部贷款本息的担保责任。
关于股权转让效力,景谷公司向周投公司转让汇银股权是景谷公司和周投公司之间的合意,转让主体并非汇银木业公司,系云南景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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