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01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本制度或者《上市规则》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证券法》《公司法》《民法典》《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符合上级主管机构相关管理要求,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其
他单位不得强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担保申请人应具备相应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企业经营状况稳定,具备履行担保项下合约的能力;
(三)企业信誉度好,到期贷款本息已按期清偿,近三年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四)申请保证担保的基建项目应具备盈利能力,项目需满足金融机构放款核准要求。
第十条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担保申请人,公司原则上不提供担保:
(一)借款及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三)以前提供的担保事项未按照担保协议及时解除担保或未按照增信收费协议向公司缴纳增信费用的;
(四)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
(五)担保申请人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担保申请人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七)依照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应当提供反担保的情形,但其未能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的;
(八)不能按市场经济规则进行经营运作的企业;
(九)企业现金流量恶化预计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或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确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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