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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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
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谷林业”或“公司”)委托,担任景谷林业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就景谷林业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交易各方已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其保证已提供了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其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财务、会计等专业事项不属于本所律师专业范围事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内容或结论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因此,本所律师仅对财务、会计等文件的数据和结论予以引用,并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审计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内容或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景谷林业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报送上交所,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规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上市后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根据景谷林业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定期报告及相关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景谷林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方自景谷林业控股股东变更为周大福投资以来作出的主要承诺(不包括本次交易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如本法律意见书附件所示。根据景谷林业披露的定期报告并经核查,相关承诺方存在以下未严格履行承诺的情形:
(一)根据崔会军、王兰存与上市公司签署的《盈利预测及补偿协议》相关约定,崔会军、王兰存对汇银木业 2023 年至 2025 年三年净利润及累计净利润进行承诺。2024 年度,汇银木业未能完成业绩承诺指标;崔会军、王兰存未按照协议约定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违反了其作出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二)崔会军、王兰存所持汇银木业部分股权存在代持安排;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汇银木业已收到多起涉及崔会军、王兰存民间借贷事项的诉讼案件文书。自上市公司 2022 年筹划重大资产收购交易以来,崔会军、王兰存故意隐瞒相关代持及民间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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