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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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谷林业”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景谷林业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景谷林业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上市公司公告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日前六个月(2025年2月16日)至本次交易之《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披露前一日(2025 年 11 月 14 日)期间
(以下简称“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对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相关方提供的与出具本核查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相关方已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其保证已提供了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其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核查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景谷林业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景谷林业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及核查对象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公告本次交易相关信
息日前六个月(2025 年 2 月 16 日)至本次交易之《重组报告书》披露前一日
(2025 年 11 月 14 日)止。
除因已失联等无法配合核查的人员外,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时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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