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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16 15:56:03 股吧网页版
海正药业: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17


证券代码:600267 证券简称:海正药业 公告编号:临 2026-06 号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蒋国平、沈星虎、李琰、肖卫红、张祯颖、沈锡飞: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
正的公告》,对 2021-2024 年期间年度报告的部分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其中涉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投资收益等科目。上述事项反映出公司此前披露的相关报告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蒋国平、沈星虎,时任总裁李琰、肖卫红,时任财务总监张祯颖,董事会秘书沈锡飞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蒋国平、沈星虎、李琰、肖卫红、张祯颖、沈锡飞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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