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已经 2026 年 3 月 25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
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
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独立董事可以通过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等形式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公司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
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相关资料。
第五条 在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当与年
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
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交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
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公
司管理层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2024 年 3 月 27 日审议通过的《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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