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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南自:国电南自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年3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7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已经 2026 年 3 月 25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
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
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法务部作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
部门。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三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
报批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
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
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
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等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及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
月内聘任新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职责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职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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