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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6 17:25:22 股吧网页版
国电南自:国电南自专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2026年3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7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已经 2026 年 3 月 25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专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等事项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透明,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制度规定。公司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并接受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
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七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
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
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九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
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十条 公司有关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等业务应严格按照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本制度的程序和要求办理,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给公司及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及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
理,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计划审批、申请使用、检查评价的步骤进行,项目管理部门向财务资产部报送下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表,在符合项目付款条件时,由项目管理部门填写付款申请单,根据公司的内控审批程序审批后提交财务资产部,财务资产部根据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
公司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进行资金审批、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支出,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须严格按《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
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和投资进度等;按月编制募集资金使用分析评价报告,通报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保荐人或财务顾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
(如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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