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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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委任共同及各别临时清盘人)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29)
财务顾问
订立框架重组协议
本公布乃由长港敦信实业有限公司(已委任共同及各别临时清盘人)(「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作出。
框架重组协议
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本公司、临时清盘人及SkytechResources Limited(「投资
者」)订立框架重组协议(「重组协议」),以重组本公司,包括(其中包括)(i)本公司股本之股本重组;(ii)投资者认购新股份;(iii)向本公司合资格股东公开发售新股份;及(iv)香港及开曼群岛之安排计划以偿付本公司结欠及应付债权人之所有尚未偿还金额。
独家性
本公司已向投资者授出独家权,於重组协议生效日期起至重组协议终止日期与本公司及临时清盘人就有关本公司重组及复牌进行或参与任何讨论或磋商,或订立任何协议。
生效性
重组协议将於本公司就订立有关协议接获香港高等法院之批准後生效(「生效日期」)。
终止
除非重组协议之订约各方另行书面协定,否则重组协议之条文将於下列时间终止:
(a) 倘生效日期并未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或订约各方可能书面协定之有关
较後日期,「最後截止日期」)或之前发生;
(b) 於本公司完成复牌当日或独家期结束当日自动终止;
(c) 倘投资者在任何重大方面违反任何其於重组协议及/或其项下拟订立之任
何协议之责任,且临时清盘人已书面知会投资者所述违反而投资者未能於书 面通知30日内纠正有关违反,则於上述30日期间届满後临时清盘人通知投资者终止重组协议当日;
(d) 於投资者书面通知临时清盘人终止重组协议当日,且投资者可全权酌情於(i)
呈交联交所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之复牌建议已获拒绝(不论是首次拒绝或随後之任何拒绝)及(ii)临时清盘人收讫投资者协定作出之款项後任何时间发出有关通知,而毋须就此给予任何理由;
(e) 倘(i)本公司股东并未批准重组协议项下拟订立之协议; (ii)并未获香港高等
法院及/或开曼群岛大法院批准;(iii)计划并未获必需之多数本公司债权人批准;及/或(iv)计划因任何理由而不获登记及/或生效,则於投资者书面通知临时清盘人终止重组协议当日;
(f) 重组协议项下之订约各方共同书面协定终止重组协议当日;及
(g) 倘未能於最後截止日期或之前获联交所原则上批准本公司之复牌建议,则於
投资者书面通知临时清盘人终止重组协议当日。
於终止後,订约各方於重组协议项下之所有权利及责任将随即终止及重组协议项下之所有条文将告终止,且订约各方概不得向另一方提出索偿,惟与於终止前因违反重组协议而已产生之任何索偿有关之索偿则除外。
於重组协议终止後,投资者毋须支付截至终止日期止尚未支付之任何进一步款项。
有关投资者之资料
投资者为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并由林万强先生全资实益拥有。
据临时清盘人向投资者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得到的信息及相信,於本公布日期,投资者、林万强先生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暂停买卖股份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依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条例之第8(1)条指令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上午九时正起,停止本公司股份之买卖。本公司之股份买卖将继续暂停,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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