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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网友
发表于 2008-12-12 16:56:03 股吧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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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1-11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生物源生物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九年十月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359 号佳天国际新城 A 座 17 层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生物源生物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致:生物源生物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生物源生物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以下简称“本次申请终止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生物源本次申请终止挂牌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法律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与本次申请终止挂牌有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申请终止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

四、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保证,向本所提供和披露的为发表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副本文件与正本文件相一致,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发生的事实一致。

五、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股东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与本次申请终止挂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六、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申请终止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及/或承担连带责任。

七、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申请终止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现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的行为及有关事实进行审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目 录

释 义 ......4

正 文 ......5

一、关于公司本次申请终止挂牌情形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5

二、关于公司本次申请终止挂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5

三、关于公司本次申请终止挂牌事项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6

四、关于公司本次申请终止挂牌过程中对股东权益保护的意见......8五、关于公司在挂牌期间是否因违法违规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

施、给予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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