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开实业”或“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开开实业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发行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方予以引用和依赖,本所也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申报或予以披露,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文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2024 年 5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与公司控股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等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上述议案已经独立董事 2024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4 年 6 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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