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债务人(以下简称“被担保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的法定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公司就本身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为了便于公司办理日常的借贷和转贷手续,以对等、相当、互利为基础,按照不同的担保金额,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可选定若干资信良好的企业作为公司的担保企业。在相应时期内,各自借款相互提供担保的金额应当基本保持对等平衡。
第三条 为控制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担保事项的或有风险,切实运用法律手段,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的相关担保事项由计划财务部作为担保合同主办部门负责办理具体手续并对合同进行管理,公司主管法律事务人员负责对合同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需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或批准的手续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 担保事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循“安全、互惠、发展、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任何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总量控制,运用公司资产对外进行担保所涉总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70%(含70%)。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信用等级低、资信状况差的企业提供担保。被担保企业的银行信用等级应在A级以上,企业负债率不得高于70%。作为公司选择的被担保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应在A级以上且具由良好的财务状况,被担保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不高于70%,同时应具备较高的诚信度及较好的履约能力。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或有风险,降低因担保引起的坏账可能。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且相关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担保合同签订程序
第十一条 当发生担保业务时,被担保企业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给计划财务部,首先由计划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信用调查,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被担保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被担保人最近一期(半年、季、月)的财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可未经审计);反担保措施;其他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有关主债务合同),同时计划财务部应当了解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资质信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评级、企业信用评级等)。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收集和了解的事实状况制作调查报告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再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信调查。
第十三条 担保合同的条款应完整、合法。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要求被担保人及时完整提供相应的主债务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时,所有担保事项需经总经理初审确认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表决方式可以有两种:
1、现场召开董事会审议并书面表决;
2、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 董事会成员应当就每一项担保进行逐项表决,并由超过三分之二董事的同意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的每笔发生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10%;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30%(已经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超过该权限的,董事会应提出相关议案,并报公司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先得到相关机构的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担保事项。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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