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的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独立董事须同时符合《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要求的独立性。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至少 3 名且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 1 名具备符合《香港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的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董事。1 名独立董事应长居于香港。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是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本制度第五条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所要求之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且每名独立董事不得同时出任多于六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或 GEM 上市的公司的董事。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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