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以及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且至少有一名成员需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审计委员会财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公司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人自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两年内,不得担任本委员会委员:
(一)该前任合伙人终止成为该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的日期;或
(二)该前任合伙人不再享有该会计事务所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或任职资格,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 向董事会提议聘请、续聘及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
用条款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审计机
构的问题;
2.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
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范畴及有关申报责
任。为实现对外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调查,委员会需完成以下工作:研究公
司与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包括非审计类服务);每年向审计机构索取材料,
了解审计机构就保持其独立性以及在监督有关规则执行方面所采纳的政策和
程序,包括就更换审计机构合伙人及职员的规定;每年至少在管理层不在场
的情况下会见外部审计机构一次,以讨论与审计费用有关的事宜、任何因审
计工作产生的事宜以及审计机构提出的其他事项;
3. 就聘用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
“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
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
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
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三)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审阅并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公司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表及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在这方面,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时,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1.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 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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