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制度编号: 东方创业董字〔2025〕【Ⅰ-16】 生效日期: 2025 年【】月【】日 制度类型:Ⅰ类制度
号
解释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版次:01 版 页数: 8
制定人: 董事会办公室 审核人: 董事会 批准人: 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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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 2025 年 6 月 关联交易制度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草案)
(东方创业董字〔2025〕【Ⅰ-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防范财务和法律风险,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涉及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
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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