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中豪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
律
意
见
书
Add:重庆市两江新区金融城 2 号 T2 栋 9 层 400023
Tel:+86 23 6701 8088 Fax:+86 23 6701 8388 Http:www.zhhlaw.com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声 明 ......1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3
第三部分 正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5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5 二、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免于发出要约的情
形 ......7
三、本次收购的法定程序......9
四、本次收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9
五、收购人的信息披露义务......10
六、收购人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10
七、结论意见......12
法律意见书
中豪(2025)法见字第 369 号
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中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合法注册的从事中国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发展或收购人)的委托,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重发展本次收购免于发出要约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本所律师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收购人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收购人符合免于发出要约条件事宜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收购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四、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说明、承诺以及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访谈结果进行认定。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所同意收购人在其为本次收购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收购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简称 释义
重庆港/上市公司 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重庆市国资委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收购人/重发展 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港务物流集团 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物流集团 重庆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交运集团 重庆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系重庆物流集团曾用名
重发展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方式取得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