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中豪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
律
意
见
书
Add:重庆市两江新区金融城 2 号 T2 栋 9 层 400023
Tel:+86 23 6701 8088 Fax:+86 23 6701 8388 Http:www.zhhlaw.com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声 明 ......1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3
第三部分 正文... .. .. .. .. .. .. .. .. .. .. .. .. .. .. .. .. .. .. .. .. .5
一、 收购 人的 主体 资格......5
二、本次收购目的及决策......10
三 、 本 次 收 购 方 式 ......1 2
四 、 资 金 来 源 ......1 4
五 、免 于发 出要 约 的情 况......1 4
六、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15
七、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16
八、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19
九、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20
十 、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2 2
十 一 、 结 论 性 意 见 ......2 3
法律意见书
中豪(2025)法见字第 370 号
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中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合法注册的从事中国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发展或收购人)的委托,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而编制的《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及与收购人本次收购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本所律师声明:
一、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法律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16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委托方重发展对本所经办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且该等文件和资料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四、本所律师已对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实发生之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或本次收购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五、本所律师已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书只做引用,而不进行核查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不视为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的相关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有关本次收购之目的适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简称 释义
重庆港/上市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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