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关于补充披露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调解结案
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
一审判决金额:5,594,155.00 元;
二审上诉金额:2,380,895.40 元;
二审调解金额:3,555,570.00 元。
本次诉讼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该案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一审判决,公
司于 2025 年 7 月 2 日取得一审判决书,2025 年 7 月 16 日公司提起二审上诉,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二审开庭且持续与对方开展调解,后续公司与对方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达成调解,公司已根据调解结果在三季报中计入其他应付款。
同时,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并同步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百大”)与徐州旭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旭来”)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徐州旭来提起诉讼。现将相关案件进展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3 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及被申请财产保全事项的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024 年 7 月 13 日临 2024-025 公告)。
2025 年 7 月 2 日,公司收到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龙区法
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 0303 民初 4222 号。
2025 年 7 月 16 日,徐百大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州
中院”)提交二审民事上诉状。
2025 年 10 月 24 日,公司收到徐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5)苏
03 民终 7283 号。
二、起诉方徐州旭来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2023 年 6 月 15 日,上海轩博泓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轩博
公司”)与被告签订《幸福蓝海中央百大影城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补充协
议》(以下统称“租赁合同”)。2023 年 8 月 7 日,原告、上海轩博公司与被
告签订《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该三方协议约定从 2023 年 7 月 1 日起,上
海轩博公司将其在《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原告,由原告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承担所有权利义务。
因经营电影院的需要,原告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所需证照时,被告提供的图纸无法满足消防部门的要求,导致原告无法办理消防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不能解决问题,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无法经营电影院,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幸福蓝海中央百大影城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解除;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物业费人民币 70,426.00 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及装修押金人民币 300,000.00 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0,000.00 元;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 5,227,268.50 元(设计费 300,000.00
元、装修费 3,800,000.00 元、消防改造及审图盖章费用 640,000.00 元、中央空调
费用 275,000.00 元、广告费 3,159.00 元、员工工资及遣散费 180,000.00 元、差旅
费 10956.60 元、图纸扫描复印 2,305.00 元、中介费及房屋租金 12,500.00 元、办
公家具费用 3,347.90 元);
(6)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预期收益人民币 2,800,000.00 元;
(7)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0.00 元;
(8)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合计:人民币 8,797,694.50 元)
三、一审判决结果
(一)基本情况
原告:徐州旭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纲
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大同路 125 号中央商场百大广场 1-603、1-605
被告: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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