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 2025-045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公司收到仲裁决定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金额:51,995,000.00 元
本次仲裁为租赁合同纠纷,本次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且租赁款项对公司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徐州和瑞华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和瑞华”)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徐
州和瑞华提起仲裁申请。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6 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的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 2025 年 9 月 6 日临 2025-035 公告)。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提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2025 年 9 月 22 日,公司收到法院(2025)苏
01 民特 413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
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进展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025
年 9 月 24 日临 2025-038 公告)。
2025 年 11 月 5 日,公司收到徐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决定书》(2025)徐
仲决字第 282 号,具体内容如下:
二、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 2025-045
仲裁机构名称:徐州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申请人:徐州和瑞华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全
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紫霞商业街
被申请人: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珺
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 79 号
(二)仲裁进展情况
2025 年 11 月 5 日,公司收到徐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决定书》(2025)徐
仲决字第 282 号,具体内容如下:
本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业已立案,因此,本案应中止仲裁,等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仲裁协议效力作出裁定后,再根据裁定,依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中止仲裁程序。
本决定自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正式开庭审理,租赁款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暂不确定。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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