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7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6年3月重新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2.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3.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4.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5.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6.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7.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9.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2.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4.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5.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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