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7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管理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主要亲属的证券账户,不得将股票账户转交或借予他人炒作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持有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三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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