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7
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2026 年 3 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和促进内部审计作用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开展内控审计、工程审计、信息安全、经济责任审计等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其他内部审计制度和程序的依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采取系统、规范和科学的审计方法,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以及所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坚持“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的指导方针和“服务大局、突出重点,保证质量、注重效率”的工作原则,不断推动内部审计转型发展,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及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及对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控股但实际行使管理权的子公司开展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架构与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总审计师。总审计师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组织落实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序、高效开展。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在本单位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应定期与总审计师进行沟通并汇报工作。并向总审计师提交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制度、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等。
总审计师对审计部履行职责的情况,提出评价意见,作为公司对审计部及其负责人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子公司审计业务由公司审计部实行统一计划、统筹安排,审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规模较大的子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决定是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条 审计部应配备必要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一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公司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参加后续教育,鼓励内部审计人员获取与职业相关的专业资格,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教育及培训,培训计划列入公司预算,予以保证。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开展审计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内部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五条 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并予以充分保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要求,对公司管辖范围内的业务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重要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内部审计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二)按照公司董事会要求拟订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和阶段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被审计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经营计划或者全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被审计单位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被审计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所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被审计单位重点的技改、大修项目的立项、预(概)算、工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