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3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关于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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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五月
关于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江水利”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吴海珍、闵未若雁(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钱江水利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钱江水利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钱江水利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同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6 年 04 月 14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二)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作出。
(三)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等。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30 分在杭州市三台山路 3 号公司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钱江水利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63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 349,966,1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60,824,898 股的 62.402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332,940,378 股,占公司总股本 560,824,898 股的
59.3662%;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钱江水利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 156 名,所
持股份共计 17,025,7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60,824,898 股的 3.0358%。以上股
东均为截止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5 月 6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钱江水利股东。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三)据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股东、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共审议了 7 项议案,具体为:
1、审议《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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