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 2025 年 10 月 30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自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 股东会性质: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决定设立战略、审计与风险管理、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条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但本规则第三条所述的股东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主体代为行使。股东会向董事会授权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原则。股东会向董事会的授权应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做出;
(二)适当原则。股东会向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应充分结合公司管理、经营的实际情况,既要避免董事会取代股东会,又要确保董事会正常的经营管理决策权的实现;
(三)具体原则。股东会向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该明确、具体,以避免董事会在实际操作中权限不明;
(四)独立原则。股东会一旦以决议形式通过向董事会的授权方案,董事会在合法的授权范围内,即自主行使有关权力,不受任何机构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上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公司在上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章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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