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 年修订)
(经 2025 年 10 月 30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自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一条 宗 旨
1.1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2.1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职权
3.1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风险管理负责人;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当由公司党委会先行研究讨论。董事会中的公司党委成员要按照党委会的意见发表意见,依法行使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3.2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外投资、处置、收购资产行为以及对外借款、担保等事项的权限为:
(一)如公司单笔对外投资所运用的资金金额或实物资产的账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15%且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的 10%、1 年内的累计对外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投资事宜;
(二)如公司单次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出售)所拥有之资产的账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15%且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的 10%、1 年内的
累计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资产的账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处置资产事宜;
(三)如公司单次收购资产所运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15%且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的 10%、1 年内累计收购资产所运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的30%时,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收购资产事宜;
(四)如公司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单笔借款金额在 8,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外币,按借款合同签订前一日所借外汇兑换人民币的中间价折算,下同)以下、1 年内的累计借款余额在 1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时,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借款事宜;
(五)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且该等担保不属于《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之担保,则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等担保事宜,但在对该等担保作出董事会决议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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