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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9 17:14:01 股吧网页版
浦东建设:浦东建设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六)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0


证券代码:600284 证券简称:浦东建设 公告编号:临 2025-045
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六)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重审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建集团)为被告之一

涉案标的:上海市浦东新区黄浦江沿岸 E8E10 单元 E23-4、E24-1、E19-1
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重审一审判决结果,本案涉诉中的有关诉讼当事人具备上诉的权利,目前法定上诉期限尚未结束,暂无法判定本次判决是否为最终结果及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审原告上海亚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龙公司)与被告一浦建集团、被告二上海鉴韵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韵公司)、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集团)、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龙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张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江建筑)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高院)已立案受理并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上述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4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0)、2023年5月31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临2023-027)。

一审判决上诉期内,浦建集团、亚龙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提起上诉。上述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二)》(公告编号:临2023-029)。

2023年8月,浦建集团的代理律师收到最高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经审查,最高院已经决定受理该上诉案件。上述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三)》(公告编号:临2023-038)。
2024年7月,公司收到最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终25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高院(2020)沪民初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高院重审。浦建集团及亚龙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上述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四)》(公告编号:临2024-036)。

2025年3月,亚龙公司诉浦建集团、鉴韵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重审一审[(2024)沪民初3号]在上海市高院第一次开庭。发回重审后,原告亚龙公司向上海市高院提起备位诉请,备位诉讼请求为:1、解除浦发集团、亚龙公司、张江建筑三方就涉案地块房地产合资合作开发法律关系;2、浦建集团、鉴韵公司、浦发集团共同向亚龙公司偿付补偿款,合计281,024.10万元(原告自行评估计算涉案房地产开发项目收益的45%)。上述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五)》(公告编号:临2025-008)。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收到上海市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沪民初 3 号),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亚龙公司、被告浦发集团与第三人张江建筑之间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法律关系;(二)被告浦发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亚龙公司支付补偿款人民币 2.25 亿元;(三)驳回原告亚龙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25,776,800 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共计人民
币 25,781,800 元,由原告亚龙公司负担人民币 24,647,400 元,由被告浦发集团
负担人民币 1,134,400 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偿债能力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重审一审判决结果,本案涉诉中的有关诉讼当事人具备上诉的权利。目前法定上诉期限尚未结束,暂无法判定本次判决是否为最终结果及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进展,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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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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