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五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负责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八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九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 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前款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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