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三角路恒大首府 55 楼
电话:027-87123860 传真:027-87819960
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羚锐制药”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查验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
述决议内容于2025年10月3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公告,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保证和承诺,即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在河南省新县将军路 666 号羚锐制药会议室如期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8 日 9:15-15:00。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已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 14 点 00 分准时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熊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主持人与上述《会议通知》相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二)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13人,代表
股份 170,801,0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175%。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
(三)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依法委托的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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