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3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6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大恒新纪元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确保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分公司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办法。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当期和累计对
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
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上述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
会表决前,应当充分掌握担保申请人即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九条 担保申请人应具备以下资信条件,公司方可为其提供
担保:
(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产权关系明确;
(三)经营、财务状况良好;
(四)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该担保项下的债务未发生逾期、迟付或未付利息以及其他延迟或未履行债务人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十条 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主债务情况说明等内容;
(二) 申请人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三)最近一年及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四)与担保项目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和相关文件;
(五)担保项目有关的债务意向、偿债计划及偿债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与担保项目和申请人资信状况有关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提案进行审议、表决,
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担保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资金未按债务意向(约定用途)使用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有逾期银行债务尚未结清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措施的;
(七)提供资料不充分的;
(八)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
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根
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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