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430057 证券简称:清畅电力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细则》”)、《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
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
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
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
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定期报告应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系统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预约成功后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
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
第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
的情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
损变为盈利。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
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
因。
第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
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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