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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30 18:55:01 股吧网页版
ST信通:亿阳信通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7-01

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公司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文件,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公司已于 2026 年 6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 14 时 00 分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
街 26 号院 1 号楼中海大厦 CD 座 1236 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
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 年 6 月 30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 年 6 月 30 日 9:15-
15:00。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
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6 月 24 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4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为 259,100,3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631,052,069 股的 41.0584%。本次股东会无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4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59,100,3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584%。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袁义祥主持,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无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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