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经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2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4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6
第五章 对外担保信息的披露...... 7
第六章 法律责任......8
第七章 附则......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规范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8 号指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
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
司”)。
第四条 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
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并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人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审查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 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资料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的承诺;
(七)被担保人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
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
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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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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