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 2 -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 3 -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4 -
第五章 附则......- 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风险,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按本制度执行:
(一)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二)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财务资助,且该等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三)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发生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为第四条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七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主体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于同期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如实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三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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