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2 -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4 -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6 -
第五章 附则......- 6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通过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
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
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关于不得转让股份的限制性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婚分割股份时间所属的任期内和该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各自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述规定,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3 -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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