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国家电投集团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家电投集团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充分激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更好地促进公司经营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的全面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原则
(一)坚持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年度目标和公司规划落地,引导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立足当前、重视长远。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建立健全薪酬与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的正向激励机制和递延支付、责任追偿等约束机制,实现权责利相统一。
(三)坚持内部公平与外部竞争相统一。建立与岗位价值、业绩贡献相匹配的内部薪酬体系,同时通过对标合理确定薪酬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党委会
(一)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绩效管理制度。
(二)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绩效分配方案。
(三)协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
(一)议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绩效管理制度。
(二)议定通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绩效方案。
(三)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财资管理部门、董事
会事务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推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绩效考核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考核
第八条 董事
(一)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按第九条执行。
(二)其他董事的薪酬由股东会决定,薪酬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予以披露。
(三)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年度薪酬和任期激励两部分构成。如有获得特殊奖励或实施中长期激励的,可按相应规定执行。
(一)年度薪酬包括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1.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其标准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资产规模、经营业绩等综合确定,按月支付。
2.绩效年薪是与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挂钩的薪酬收入,90%部分当期兑现,10%部分递延至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
综合业绩考核结果一次性支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主要业绩指标完成率低于 70%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3.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增长应与本企业经营业绩提升相匹配。除遇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外,本企业未完成上级整体考核目标时,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增幅适度调减;本企业盈利变亏损或增亏时,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不得增长;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时,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二)任期激励由任期目标激励和任期登高激励两部分构成。
1.任期目标激励
以本人任期内绩效年薪递延总额为基数,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分段核定,任期结束后一次性支付。任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递延部分和任期目标激励。
2.任期登高激励
与登高指标的类别、难度、星级、完成情况和本人任职时间挂钩,最高不超过本人任期内绩效年薪总额的 50%。
任期登高激励标准原则上为董事长(党委书记)奖励标准的 0.3-0.7 倍,对任期登高目标做出特殊贡献的最高不超过0.9 倍,与任期登高目标工作无关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参加分配。
第十条 绩效考核
(一)年度(任期)结束后,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
启动考核评价工作。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集团公司对公司的年度(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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