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家电投集团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国家电投集团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水电”、“公司”或“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持续督导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电投水电 2025 年度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内容
为有利于公司获得资金支持、低成本便利融资及资金流动性保障,同时提升融资能力及降低融资成本,经电投水电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续签了三年期《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1、交易双方
甲方:国家电投集团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协议期限
由 2025 年 6 月 6 日起至 2028 年 6 月 5 日止,为期 3 年。
3、服务内容
(1)存款服务
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信贷服务
①财务公司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为公司提供综合授信及票据贴现等信贷服务,公司可以使用财务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融资租赁以及其他类型的金融服务。
②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优先快速、便捷的信贷业务服务。
③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3)结算服务
财务公司根据公司指令为公司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4)其他金融服务
财务公司可在经营范围内向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4、交易预计额度
(1)存款服务: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日存款最高余额(不包括应计利息)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 25 亿元;
(2)信贷服务:本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票据业务最高余额不超过 10 亿元。
5、交易定价
(1)存款服务: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在满足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高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标准;
(2)信贷服务: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融资租赁等信贷业务的信贷利率及费率,在满足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高于公司在其他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的平均水平;
(3)结算服务: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
(4)其他金融服务: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6、相关承诺
(1)财务公司承诺向电投水电提供的金融服务已依法获得批准,并严格执行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财务公司应及时通知电投水电:
①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21 条、第 22 条、
第 23 条或第 24 条规定的情形;
②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条规定的要求;
③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④财务公司发生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⑤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⑥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⑦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
金的 10%;
⑧财务公司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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