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3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6 年 6 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治理水平,推
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作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工
作部门。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
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与
风险委员会报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七条 出现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其他董事按规定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会议记录
如实反映会议情况,提醒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每位董事的发言情况;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五)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
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
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建议
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决议:
(一)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三)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五)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董事会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披露。
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议召集或者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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