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3-30 19:15:21 股吧网页版
安琪酵母: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6年3月修订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31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合并报表范围外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关联交易的条件应当公允,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三)在对关联交易进行决策时,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应妥善遵守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回避制度及其他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措施。

(四)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五)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定义和范围

第三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六)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存贷款业务;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关联方的定义和范围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
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
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上述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
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四章 关联人报备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证券部登记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确认关联人名单,
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
和更新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五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