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办法
(2026 年 3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管理本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主要亲属的证券账户,不得将账户转交或借予他人炒作买卖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
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
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本公司申报个人
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等主要亲属拟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证券的,应在买卖前一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收到通知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制止,并提示相关风险,相关人员不得买卖。董事会秘书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主要亲属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建立和保存相关人员买卖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证券的事前报备档案,并通过多种方式在敏感期间对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和提醒。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
条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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