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年3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
高人员)离职管理,明确离职程序与义务,防范内幕交易、信息泄露及违规履职风险,保障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本制度的建立、健全
及实施,董事会负责履行与此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 管理重点
公司董高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
2.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高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3.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高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4.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离职情形
公司董高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动离职以及其他导致董高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六条 离职程序
公司董高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高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2.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3.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离职后义务与责任
公司董高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高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离职董高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
离职董高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董事会或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拟离职董高人员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离职董高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其开展的离任审计,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说明。
第八条 离职董高人员的持股管理
董高人员离职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须继续遵守以下规定:
1.董高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2.董高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董高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4.董高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违规处理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或公司《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处理;违反本制度规定并造成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或公司《责任事故追究管理制度》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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