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迪苏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年 12月 1日召开的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安迪苏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安迪苏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安迪苏 2025 年 10 月 31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蓝星
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安迪苏 2025 年 10 月 31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蓝星
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会通知);
4. 安迪苏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 安迪苏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 其他会议文件。
安迪苏已向金杜保证,安迪苏已向金杜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安迪苏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安迪苏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金杜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金杜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金杜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安迪苏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会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金杜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安迪苏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年10月30日,安迪苏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议案》,同意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5 年 10 月 31 日,安迪苏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
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年 12 月 1日 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 9
号蓝星大厦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郝志刚先生主持。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
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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